沈先祥委员:
您 好!感谢您 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工人投保年限解决乡镇产业用工难问题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参保主体、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都具有强制性,即使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放弃参加社保或者员工单方表示放弃参保社保,都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若发现用人单位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我们建议作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规范用工并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关注自身社会保险权益,有条件尽量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趁年轻早参保,持续缴费不断保,将来才能领取得更高的养老待遇,保障老年生活更加美好。
二、关于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年龄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参保范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外国及外省驻滇企业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等资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户籍已不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农村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外省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双柏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三、任何行业产业用工均应依法规范
您关于放宽工人投保年限解决乡镇产业用工难问题的提案,提出“建议保险公司把人身意外保险的购买年龄放宽到女60岁、男65岁,或者由政府研究出台高龄老人就业指导建议,超过60周岁的老人,只要身体健康,自愿就地就近就业的基础上,由子女签署同意书,凭同意书购买相应保险,从而保障务工人员的权益,也利于企业的发展,实现双赢”的实施意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关政策如下: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议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 证号码。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各区域、各行业的产业用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现阶段用人单位使用老年人的建议
与传统的劳动力年龄段(通常为15岁至59岁)就业状况相比,用人单位需要使用老年人则应承担一定用人风险。目前,我国针对老年人就业的政策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未建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再就业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并不涉及社会保险等。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范低龄老年人在退休以后二次就业以及保障老年人二次就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专门对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即使老年人再就业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遇到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情况的时候,可能也会因为老年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在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伤害、因健康原因生病等的情况下,无论其子女是不是同意用工、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已经为老年人工抽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都有可能承担较大赔偿风险。
因此,依据现阶段国家法律法规,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大规模使用超过超过60岁的老年人,如果必须使用则要充分评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用人风险。
感谢您对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并继续关心和支持双柏人社工作。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